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规范可持续发展,更好地发挥注册会计师行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财政部会计司会同有关单位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2005年颁布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进行了修改,形成了《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近日印发征求意见。
本次24号令的修订按照以下五个方面的总体思路展开:
一是体现减政放权、利民便民的精神
取消会计师事务所跨省迁移审批,优化分所审批程序,简化申请材料等。同时明确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实施后置审批后的监管衔接,本次修订中对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如:取消申请材料中的验资证明;在审批中加强同工商部门的信息互通,对于办理工商登记后未按期申请执业证书的,以及不予批准发放执业证书、收回撤回撤销执业证书的,财政部门要将相关信息通知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依法注销营业执照或要求更名。
二是体现依法行政、科学管理的精神
对《注册会计师法》明确的有限责任事务所,尽管在实践中暴露出一些问题,但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仍允许其合法规范经营,本次修订拟对有限责任事务所的业务范围作出限定,即不允许从事上市公司、债券公开交易公司、证券经营机构和金融企业的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服务。
对事务所的设立条件,尽管多年来提高市场准入门槛的呼声较高,但在现阶段法律框架下,仍采取维持现状做法,同时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本次修订拟新增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并将设立条件规定为10名合伙人和35名注册会计师,略低于之前的转制条件(原为25名合伙人、50名注册会计师)。
三是体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精神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事务所负责人,强化一体化管理要求,利用信息系统加强实时监控等。
四是体现深化改革、促进发展的精神
为激发市场活力,增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吸引力和发展潜力,本次修订拟将“最近连续5年”扩展为“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后最近连续5年,或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前后累计10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的经历”。
五是体现面向国际、扩大开放的精神
本次修订拟全面允许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境外人员担任中国合伙制事务所合伙人。境外人员担任合伙人由24号令统一规范,按照“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的模式管理,不再另行制定相关办法。
财政部就会计所审批与监督办法征求意见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作者:陈丽君时间:2015-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