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12日,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发布了《关于贯彻浙国税发〔2011〕76号文件的补充意见》[浙国税发〔2015〕16号,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对76号文进行修订,指出通过引导、鼓励等方式推动纳税人通过委托专业的中介机构办理涉税鉴证业务或涉税事务。
《意见》明确,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发生下列涉税事项,各级税务机关应积极引导纳税人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出具涉税鉴证报告:
1.年度销售(营业)收入规模较大企业(具体标准由市、县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企业申报金额较大(具体标准由市、县税务机关确定)的各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3.连续亏损3年以上,第三年开始,每一年的亏损额审核;
4.房地产开发企业完工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异调整;
5.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
6.实行预缴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注销,土地增值税清算后一次性补税导致多缴企业所得税的退税;
7.企业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税款清算;
8.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国税局、地税局规定的其他鉴证项目。
详细信息请登录:http://www.zjtax.gov.cn/pub/xzqgsfj/bsfw/tzgg/sstz/201503/t20150309_454607.html
浙江鼓励纳税人通过委托专业的中介机构办理涉税鉴证业务或涉税事务
来源:浙江国税、地税作者:湖州冠民会计师事务所时间:2015-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