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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或促进出台行业规范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作者:蔡秋红时间:2015-03-01

    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作了细化,要求强化信息公开,提高透明度,并明确指出,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必须公开。并于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发布为会计、评估等行业参与政府专项服务项目采购提供了法律规范,而行业规范也亟待出台。
    《条例》要求,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并采取回避制度,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条例》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并提供材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供应商还应当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
    《条例》指出,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或者有需要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可以依法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适合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的,应当实行批量集中采购,但紧急的小额零星货物项目和有特殊要求的服务、工程项目除外。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并指明,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
    《条例》明确了政府采购程序,并指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条例》对政府采购过程中遇到质疑与投诉作出详细的规定,并明确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

    《条例》对政府采购当事人、供应商以及评审人员的法律责任进行了界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当事人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条例》的发布规范了政府采购行为,并为各行业的供应商提供了政策导向与契机。会计、评估等行业招投标中损害行业形象及整体利益的行为一直是业内热议的话题,专项服务项目投标时,违反行业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社会和行业中造成了不良影响。业内专业也纷纷呼吁,共同维护行业的健康发展。此次《条例》的发布,或促进各行业对政府采购行为的规范。

    据悉,2014年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对外发布《资产评估机构以投标方式承接评估业务指导意见》,对资产评估机构以投标方式承接资产评估业务的行为进行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