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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作者:时间:2010-12-08

各会计师事务所:

     科技部、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于20084月、7月联合印发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作了全面部署。按照《工作指引》的规定,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需要提交经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和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鉴此,为了更好地掌握国家有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政策以及指导和帮助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工作,省注协组织召开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业务研讨会,研讨会围绕此项专项审计应当遵循的执业准则、审计报告的名称、格式、主要内容以及企业研究开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确认依据等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讨论并达成原则意见。在此基础上,省注协就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的有关事项,先后两次与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领导进行了充分的讨论与沟通并形成共识。现就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积极参与并尽职尽责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等有关工作

      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实施两创总战略,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提升产业层次的必由之路和紧迫任务。而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必然要求,是全面实施省委、省政府创业富民、创新强省的重要举措,是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促进我省工业转型升级的重要途径。因此,我们要充分认识到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符合条件的各事务所要积极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工作,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准确把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有关政策、实质内容与工作要求,在承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业务工作时,既要为委托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专业服务,又要认真履行审计程序确保审计质量,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审计意见。

     二、符合条件的事务所承接承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业务不受地域限制

      根据《工作指引》和浙江省科技厅、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的《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补充规定》(浙科发高[2008]188号)的精神,浙江省内企业选择中介机构不能采用垄断性的指定、限定的方式,即企业可自由选择。因此,只要依法设立并符合《工作指引》条件的事务所,不受地域限制,即不论其注册地与委托的企业注册地是否属于同一行政区域,也不论其有否列入当地有关部门推荐名单,均可以接受委托并承接承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业务,依法出具的审计报告均具有法定效力。

     三、事务所承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业务时应当关注的问题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工作不仅政策性很强,而且存在审计时间跨度长、研究开发费用归集与核算不规范、原始依据不足及证据证明效力不高等问题。因此,有关事务所应当清醒地认识到此项业务的复杂性及其职业风险。有关执业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申报企业的基本情况,考虑自身的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在初步评估风险的基础上,确定是否接受委托。在确定承接业务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委托企业就业务性质、审计范围、时间要求、审计收费、专项审计报告的使用等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业务约定书。

     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应当遵循的执业准则以及专项审计报告的名称与格式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工作应当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认定办法》、《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注册会计师在执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业务时,应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并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复核和评价审计证据及由此得出的审计结论,作为发表审计意见、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的基础。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601对特殊目的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和《认定办法》、《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责任是按照有关规定如实编制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以及有关编制说明。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发表审计意见。据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报告应是基于企业的认定为基础的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已审计的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及其编制说明分别附于相应的专项审计报告后。

     鉴于目前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格式与内容不统一,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尚未发布相关执业规范之前,省注协现明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报告的标题统一规范为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的参考格式、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及其编制说明参考格式见附件)。

     五、其他事项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是一项新业务,政策性强、执业难度大、质量要求高。请有关事务所将执业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随时反馈给省注协业务监管部,以便省注协及时向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并研究解决。

     附件: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报告参考格式(标准无保留意见)

             2.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及编制说明参考格式 

                                                        ○○八年九月十九日

     附件:

    1 附件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报告参考格式(标准无保留意见).doc [25KB / 42]

    2 附件2-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及编制说明参考格式.doc [54.5KB / 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