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教字〔2007〕193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先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和“制止新债、摸清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要求,我省决定从2007年起全面推进以县为主化解义务教育债务工作。省财政厅、教育厅在对审核后的全省教育债务进行分析汇总后,将建立浙江省教育债务管理数据库,并向省政府全面汇报清理核实情况,提出化解义务教育债务的建议。为摸清债务底数、有效化解债务,现就开展全省教育债务清理核实工作通知如下:
一、清理核实的范围
(一)学校范围。各地教育部门和其他部门举办的基础教育阶段(不含学前教育)公办学校,均纳入此次清理核实范围。
(二)债务基准日。截止2007年9月30日。
(三)债务类别。按债权人分,包括向金融机构借(贷)款、向单位和个人借款、拖欠施工单位和供应商的款项、向教师个人借款及其他教育债务。按债务用途分为基本建设类债务、仪器设备(图书)购置类债务。
拖欠施工单位和供应商的款项指工程竣工结算或设备到货验收后,未按国家规定或合同条款支付价款,形成的拖欠工程承建单位或供货单位的款项。
向教师个人借款,指向本学校教职工个人的借款。向本校以外个人借款归入“向单位和个人借款”。
二、清理核实的内容
请按附表要求清理核实基础教育债务。
三、清理核实的程序
(一)学校申报。各学校成立清理小组,实行校长负责制,按照省里统一的政策、统一的方法和统一的步骤对学校的债务等情况进行彻底清理核实,对债权人、债务人、负债项目、债务形成时间、数额、合同和协议等逐项登记,查清负债规模及债务构成情况,认真填报相关报表。
(二)县级核实。县级财政、教育部门应联合审计、监察等部门组成核实小组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学校填报的债务情况认真审查核实,审查核实面必须达到100%。核实工作应逐校、逐项、逐笔审查,着重审查债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在核实过程中,核实小组或中介机构应加强与负债单位交流,由负债单位认可签字后向县(市、区)清理核实债务领导小组提交核实意见。
(三)县政府确认。县(市、区)清理核实债务领导小组审核后,对核实无误的教育负债,以政府或领导小组名义向有关学校下达书面确认意见,并报省财政厅、教育厅备案。
(四)省级抽查。省财政厅、教育厅组织力量对各地认定、报备的教育债务情况进行抽查,每个县的抽查面不低于上报教育债务学校数的10%。依据抽查结果,调整抽查地区的债务数额。如发现虚报、瞒报教育债务的,除退回县(市、区)重新核实外,给予通报批评,并酌情减少省教育专项补助经费。
(五)建立台账。根据清理核实情况,县级教育、财政部门将认定的教育债务逐笔录入“全省教育债务管理信息系统”连接(http://www.czjkw.net,登录“教育资助系统2007版”,点击“债务管理”菜单模块)。
四、债务及利息的认定政策口径
(一)民办(包括国有民办)学校的债务;2007年9月30日还在建、在办项目可能产生的债务;产权不属于学校的资产(如产权属于教职工个人的宿舍等)形成的债务;非学校产生和不应由学校承担的债务,不纳入此次教育债务清理核实范围。
(二)用于教师个人工资、福利、奖励性支出的债务和用于学校运转的流动资金借款不纳入此次债务清理核实范围。
(三)债务人不明确的,没有有效的债务原始证明资料,或虽有相关证明资料但记录不清,无法核定债务数额的,其债务不予认定。
(四)债权人同时又是学校债务人的,应坚持认定净债务。
(五)因工程造价和设备价格明显不合理等因素产生的债务应剔除不合理部分。
(六)对于无主债务或债权人主动放弃追偿要求的,其债务予以核销,不予认定。
(七)学校债务利息按照借款期限、支付利率据实统计。
五、清理核实的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地应高度重视教育债务清理核实工作,要成立清理核实教育债务工作领导小组。县级财政、教育部门和学校要组织专门力量开展清理核实工作。
(二)逐校逐笔核实原始财务会计资料,主要包括:基建工程立项依据、施工合同、工程预(决)算、资金结算凭据资料等;设备购置的相关合同、发票、验收记录、资金结算凭据资料等;向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借款的原始合同、借据、已还债务的原始凭证等相关凭证。
(三)为加强清理核实监督工作,学校要在校内公示自查填报的债务,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各县(市、区)要设立举报电话。省财政厅举报电话为0571-87058463,省教育厅举报电话为0571–88008917。
(四)清理核实情况于11月20日前报省财政厅、教育厅。
附件:市县基础教育债务清理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