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政发〔2008〕5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加强土地征收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根据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08〕136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调整湖州市区征收土地补偿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1.湖州市区中心城市、吴兴区和南浔区建制镇规划区内土地征收补偿实行区片综合地价,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二项,其补偿标准为:
(1)征收耕地(包括水田、旱地、菜地、园地、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下同)和建设用地补偿392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18000元/亩、安置补助费21200元/亩。
(2)征收林地补偿2744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12600元/亩、安置补助费14840元/亩。
(3)征收未利用地补偿20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9200元/亩、安置补助费10800元/亩。
2.湖州市区中心城市、吴兴区和南浔区建制镇规划区外征地补偿按产值倍数法计算,其补偿标准为:
(1)征收耕地和建设用地补偿30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18000元/亩、安置补助费12000元/亩。
(2)征收林地补偿21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12600元/亩、安置补助费8400元/亩。
(3)征收未利用地补偿15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9000元/亩、安置补助费6000元/亩。
3.被收回国有渔业水域捕捞权渔民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5000元/人。
(二)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湖州市区中心城市、吴兴区和南浔区建制镇规划区内青苗补偿费、除房屋外的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及工作经费,实行定额包干到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定额包干标准为5800元/亩,具体由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给所有者。湖州市区中心城市、吴兴区和南浔区建制镇规划区外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费按实计算,具体标准详见被征收土地上苗、木、物的补偿标准附件;乡镇(街道)、村征地工作经费按征地补偿费的1.5%计算。
二、基本生活保障费、统筹费缴费标准
(一)年满18周岁的被征地安置人员和被收回国有渔业水域捕捞权的被安置渔民全部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缴费标准为:湖州市区中心城市、吴兴区和南浔区建制镇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安置人员一次性缴纳26000元/人,湖州市区中心城市、吴兴区和南浔区建制镇规划区外的被征地安置人员一次性缴纳20000元/人,基本生活保障费从征地补偿费中提取;被收回国有渔业水域捕捞权的被安置渔民一次性缴纳20000元/人,基本生活保障费从收回国有渔业水域捕捞权的安置补助费中提取。凡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人员年满60周岁后其领取基本生活保障金标准相同。
18周岁以下不符合参加基本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安置人员,由被征地(收回国有渔业水域)村集体经济组织从征地补偿费(收回国有渔业水域捕捞权安置补助费)中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费16000元。
(二)湖州市区中心城市、吴兴区和南浔区建制镇规划区外行政划拨用地的,用地业主应缴纳基本生活保障统筹费6000元/亩;出让用地的从土地出让金中提取基本生活保障统筹费2000元/亩。
湖州市区中心城市、吴兴区和南浔区建制镇规划区内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从征地补偿费中缴纳基本生活保障统筹费2000元/亩。
使用国有水域的,用地业主应为参加基本生活保障人员缴纳统筹费6000元/人。
(三)缴纳基本生活保障费、统筹费后剩余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管理、分配、使用。
三、安置人员数的计算
被征地安置人员数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核算,按照被征收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村民小组平均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被征地安置人员的户口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征地补偿安置的基准日以省及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土地的时间为准。
四、严格依法征地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统一管理,市统一征地机构具体实施,任何单位、组织、团体或个人都不得直接征收集体土地。市国土资源局应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履行征地程序,依法征地和补偿,征地补偿费由市国土资源局统一支付给被征地村(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应相互配合,认真落实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做到应保尽保、即征即保。所在地的区、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征地工作负责,应积极做好被征地村民落实补偿安置政策的工作。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收到听证告知书后,应按有关规定召开征地工作会议,充分保障被征地村民知情权;征收土地经批准并履行完全部征地程序和收到征地补偿款后,应在规定时间内交付土地。
五、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相关政策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被征收土地上苗、木、物的补偿标准
湖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一月七日
附件
被征收土地上苗、木、物的补偿标准
一、作物青苗补偿 (元/亩)
作 物 类 别 |
水 田 |
旱 地 |
蔬菜基地 |
茭 白 | |
未投产期 |
投产期 | ||||
补偿标准 |
900 |
900 |
1000 |
1200 |
1000 |
二、林、果木补偿 (元/亩)
作物 类别 生长期 |
经 济 林 |
作物 类别 生长期 |
用 材 林 | ||||
桑树 |
茶叶 |
果树 |
早元笋 |
用材林 |
毛竹林 | ||
未投产期 |
1500 (1-3年) |
1500 (1-年) |
1800 (1-3年) |
1800 (1-3年) |
幼龄林 |
800 (5年以下) |
1500 (3年以下) |
盛产期 |
3300(4-10年) |
3300 (6-30年) |
4300 (4-15年) |
4300 (4-7年) |
中龄林 |
1040 (6-20年) |
2700 (4-7年) |
衰老期 |
1800 (11年 以上) |
1800 (30年 以上) |
2300 (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