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冠民会计师事务所

服务热线:0572-2035191
法律法规
首页 > 法律法规     

关于修订印发《财产状况报告编制指引(试行)(适用于企业破产清算)》的通知

来源: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协会作者:时间:2024-01-07

关于修订印发《财产状况报告编制指引(试行)(适用于企业破产清算)》的通知

浙注协〔2023〕231号

各会员:

为进一步提升破产管理人履职能力和服务水平,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协会根据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对原《财产状况报告编制指引(试行)(适用于企业破产清算)》(以下简称“指引”)进行了修订,现予发布。

本指引旨在为各会员在担任管理人并具体履行职责时提供实务性指导,不能替代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执业准则,也不能替代管理人的职业判断,各会员可参考适用。各会员单位和个人在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时应注意结合具体案件特点和职业判断合理使用。

 

附件:财产状况报告附件——清算.xls

          附件:财产状况报告编制指引(试行)(适用于企业破产清算).pdf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协会

2023年12月27日